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9页(628字)

涉外经济合同权利义务的解释和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确定。

包括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责任,合同的转让、变更、解除和终止,诉讼和仲裁的时效等问题所适用的法律。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有下列规定:(1)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已有选择的,应以之为依据;未作选择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作出选择,当事人可选择适用中国法、外国法、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但必须是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且不能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不得由当事人选择,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条款无效。

(2)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3)中国缔结或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另参见“最密切联系原则”。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确定的和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所确定的合同准据法,是指有关国家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规范和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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