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81页(570字)

一缔约方当某种进口产品的大量输入,给国内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时,可以采取撤销关税减让或实行数量限制等紧急保护性措施。

但采取保护性措施应当是非歧视性的,并接受缔约方全体的监督。总协定第19条对保障条款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是:(1)如因意外情况或因承担总协定的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在内),致使某一产品大量输入到该缔约方,对其领土内相同产品或与进口产品直接竞争的国内生产者造成重大的损害或重大的威胁时,该缔约方可以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对上述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修改关税减让。(2)该缔约方在采取上述行动以前,应尽可能提前用书面通知缔约方全体,以便缔约方全体及与该产品有实质利害关系的出口国有机会进行协商。

在紧急情况下,该缔约方可先采取行动,然后立即通知缔约方全体和有关出口国,进行协商。(3)如在有利害关系的缔约方之间不能就这项行动达成协议,该缔约方仍可按计划执行其紧急措施;而有关的出口国在该缔约方采取行动的90天内,可以从缔约方全体收到暂停实施减让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期满以后,采取对等的措施,即暂停实施该缔约方的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如该缔约方采取行动后才通知缔约方全体和有关出口国,在以后的协商期间,该缔约方亦可随时暂停实施其所采取的行动。

上一篇:授权条款 下一篇:例外条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