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让公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85页(883字)

关贸总协定通过多边贸易谈判确定的、可供广泛适用的关税减让方法。

主要有三种公式:

(1)直线减税公式(cross-the-board Reduction),亦称“一揽子公式”。对同类商品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分年度、分阶段实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关税减让采取的是产品对产品的谈判方法,由各类商品的主要进出口国家进行多边谈判,订出减让税率,然后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各缔约方。

这种方法既复杂又费时间;同时对于战后总协定体制内日益增多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以及低关税国家的谈判地位也十分不利。

因此,60年代开始,总协定的关税减让谈判由传统方式向现代方式转变,直线减税公式应运而生。在“肯尼迪回合”中有16个缔约方开始采用这一方式。

直线减税方式简化了谈判程序,简单明了,易于衡量比较。其缺陷是不能大幅度降低高关税,因而解决不了不同缔约方之间的关税比例悬殊问题。(2)协调关税公式(Tariffs Harmonization)高税国多减,低税国少减,削减结果分阶段实施。这一公式为欧共体所提出,因直线减税公式对低税率及税率差别不大的缔约方不尽科学,故改用新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税率越高,减税越多,具有协调关税的作用,但并未实施。(3)瑞士公式(Swiss Formula)为避免直线减税公式的弊病,“东京回合”采取了大多数缔约方都愿意接受的瑞士公式。

该公式方程为:

其中A为固定参数,X为原税率,Z为削减后的税率。当A为14,X为10%时,Z=14×10/14+10),Z=5.83%;当A为14,X为30%时,Z=9.54%,瑞士公式是对直线减税公式与协调关税公式的一种折中,税率越高,减税越多,因之受到普遍欢迎。“东京回合”有18个工业发达的缔约方采用了这种方式。

它的缺陷是在具体适用时,各缔约方都力图采用更符合本身利益的公式以及选择减幅较小的参数和税率,以此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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