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输出国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17页(702字)

简称“欧佩克”。

亚、非、拉石油输出国政府,为反对西方国际石油垄断资本的控制与掠夺,维护成员国的共同经济利益而成立的国际性经济合作组织。1960年9月10日,伊拉克、伊朗、沙特阿拉伯、科威特和委内瑞拉5个产油国在伊拉克首都巴格达举行会议,讨论保持油价和维护石油收入问题,14日一致决定成立石油输出国组织。其宗旨是:协调和统一各成员国的石油政策,共同行动与西方石油公司对抗,以保护石油资源利益,发展民族经济。成员国有:伊拉克、伊朗、科威特、沙特阿拉伯、阿尔及利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蓬、利比亚、尼日利亚、突尼斯、卡塔尔、印度尼西亚、厄瓜多尔和委内瑞拉。

总部设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组织机构有:(1)大会。

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由成员国石油部长参加,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2)理事会。

负责本组织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由各成员国委任的理事组成,每年举行两次会议。(3)秘书处。

负责日常事务。(4)委员会。即设有特别委员会和5国委员会,负责维护本组织的利益与对外联系。

本组织成立后,对西方国家石油垄断组织进行了一系列斗争。

例如,60年代实行“定额生产计划”;70年代初与西方国家石油公司签订《德黑兰协议》和《的黎波里协议》,提高了石油价格,以对付美元危机;1973年10月,阿以战争爆发后,多次采取单方面提价措施,限制了西方石油公司的活动;80年代,为对付石油价格不断下跌,实行了“减产保值”和成员国石油产量配额等措施。主要出版物有《石油输出国组织公报》(CPEC Bul letin)(月刊)、《统计年报》(Annual Statistical Bulle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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