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58页(1021字)

商检机构对通过边境贸易方式进出口的商品实施的检验。

中国,边境贸易方式主要包括有边境小额贸易、边境民间贸易、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地区的地方贸易。商检机构对边境贸易中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包括: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出口动物产品检疫;边境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的商品,商检机构对于未列入上述检验范围的进出口商品,可依法进行抽查检验。商检机构在受理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报验和检验时,可根据本地区边境贸易的特点,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采取灵活方式及时检验、出证或者办理放行手续。

报验时应提供有关合同、协议等必要的单证。

边境地区的地方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民间贸易的进出口商品,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合同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出口国有关标准检验。涉及安全、卫生项目进口国有规定的按进口国规定检验。

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即使买方确认,也不准放行。实行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按《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办理。口岸检验机构接到进口到货通知单后,对能在口岸进行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应就地检验;不能就地进行检验的进口商品,口岸商检机构要及时办理易地检验手续,通知到货地商检机构进行检验。

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的商品,按贸易关系人约定的标准对申请鉴定和委托检验的项目进行鉴定和检验,实施质量许可证和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商品,商检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边境贸易经营单位应收购获得商检机构颁发的质量许可证或者卫生注册、登记证书的生产厂的商品,并向产地商检机构报验。商检机构在管辖地区内可派员到货物存放或者贸易现场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取样检验、查验、鉴定和监督管理。

经铁路联运直接过境需要商检证书的出口商品,由发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证书。非铁路联运的出口商品,由发货地商检机构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或者放行单,对出具换证凭单的商品,口岸商检机构按有关规定查验换证,办理放行手续。经检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商品不准放行出口。商检机构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后签发的有关证单,需在证单上加盖“边境贸易”字样的印章。

中国国家商检局1993年4月发布的《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对此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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