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64页(546字)

商检机构及其许可的其他检验机构对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的检测和验定。

中国为加强对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于1985年6月由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一切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经过检验。未列入《种类表》的,由有关部门自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备案。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或在中国安装使用。凡列入《种类表》的进口锅、压力容器,收用货部门或代理接运部门必须向口岸或到达站的商检机构报验。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测由进口设备的安装所在地的省级锅炉监察机构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后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经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审核盖章,提交收用货单位。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收用货单位根据检验报告提出索赔要求,由商检机构审核后,出具商检证书。

凡出口列入《种类表》的锅炉、压力容器出口前,外贸经营单位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或其他指定的检验单位出具并经省级锅炉监督机构审核盖章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向产地商检机构报验。无此报告者,商检机构不接受报验。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一律在产地进行。

经检验合格者,由商检机构出具商检证书,海关凭证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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