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量值检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64页(438字)

商检机构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口的计量器具进行的强制检测和测量。

中国1986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对进口的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所属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方可进口销售使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列入强制检定目录。有关部门须按规定申请检验测定,不合格或不申请检定的,不得使用。

为加强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89年11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任何订货单位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在海关放行后,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检定,经检验合格签发检定证书、检验合格在计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后,方能销售。不合格的则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不准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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