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67页(866字)
(一)进出口商品的报验人对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经申请由有关商检机构进行的第二次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报验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作出复验结论”。报验人申请复验,应当在收到商检机构的检(复)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延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内,可以继续申请复验,由受理申请的商检部门决定是否准许。
报验人申请复验,应当保持原报验商品的包装、封识、标志完好,并保证其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复)验时的状态。
报验人申请复验,应当填写复验申请表并随附有关单证。商检部门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受理、不受理,或限期补证。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局受理复验,应当组织专家复验组。报验人有权申请复验组成员回避。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45天内作出复验结论,国家商检局受理的复验,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国家商检局的复验结论为终局结论。报验人应当按规定交纳复验费用,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局的复验结论认定属原检(复)验商检机构责任的,复验费用由原检(复)验商检机构负担。
报验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验。(二)进口商品经收货、用货部门验收不合格,向有关商检机构申请再一次检验。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84条规定:“当卖方向买方提交货物时,根据买方的请求,卖方应向其提供一个检验的合理机会,以便能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在国际贸易合同中,除非合同有另外规定买方对货物具有*复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