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有效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67页(413字)

商检机构为保证出口商品的离岸品质和货证相符,对出口商品规定的在签发检验证书后,性质性能不会变化的限期。

不同的质的商品,商检机构确定的商品检验有效期也不同。检验有效期一般从检验的第二天算起,检验结果在规定有效期内有效,超出有效期,其检验结果自动失效,该商品不能发运出口。凡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商品,仍需出口的,须由经营单位向商检机构重新报验,经检验合格后,重新签发有关证书。中国出口商品检验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一般商品为2个月,鲜活商品在2周以内,鲜蛋为15天,鲜对虾、螃蟹为4天,冻肉为90天。

检验有效期是在正常环境条件下的有效期限,若出现特殊环境条件,如气候变化,检验有效期有可能变化,需重新通过检验,确定有效期。检验有效期与商品的有效期有别,后者期限较前者长,以保障商品的品质;超过商品检验有效期,商品的有效期不一定过时,只不过商检机构不予签证放行。

若仍需出口,则须重新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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