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工制品产地证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78页(666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12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挪威、瑞士、瑞典、芬兰、美国要求受惠国出口的手工制(非机械制造)工艺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所必需出具的证件。
各国对手工制品产地证书的格式要求不同,如加拿大采用手工制品产地证书,要求提供产品生产各阶段使用的材料和工具的照片和文字说明,并由澳大利亚海关加以认定;奥地利要求格式A原产地证书;新西兰要求59A原产地证书;美国只要求在商业发票或有关单证上加以证明即可。对澳大利亚签发的手工制品证书,中澳两国就手工制品已达成协议。
该协议于1984年1月生效。协议要求以格式A作为手工制品证书,并在证书的第4栏加注:“It is hereby certified on the basis of verifications carried out,that the goods described in this certificate are handicraft products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between Austria and China。”(“兹证明本证书的商品是符合澳中协议的手工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贸主管机关加注地点、日期、签字、盖章。在证书的第7栏,出口公司要补充申明“上述的所有商品是手工制品”等。
协议规定1988年以前对奥地利的手工制品格式A证书,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贸主管机关和商检局分别签字、盖章;1988年后,该证书则由对外经贸主管机关单独签发、盖章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