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82页(490字)

产品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适合规定用途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各国对产品质量的定义不尽一致,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8402-86标准,将产品质量定义为:“产品或者服务满足规定或者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质量——术语》规定为:“反映产品或服务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产品质量一般由一国的质量立法、标准化立法确定,或者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具有合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方面的特性。产品质量随时间而变化,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有密切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的基本法,该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庇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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