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83页(634字)

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检疫的进口商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

中国,对符合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进口商品,发给安全标志或准予进口。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1)国家商检局统一负责全国进口商品质量许可的管理工作。

(2)有关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办理分工的有关进口商品,如药品、食品、动植物产品、锅炉压力容器、进口船舶、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涉及安全的商品的质量的进口许可制度工作。

(3)《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由国家商检局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于实施前6个月公布。(4)商检机构或有关监督、检验机构派员对获得《安全标志》证书或注册的出产厂、或委托认可的国外的实验室,按中国的安全法规和标准要求作不定期抽查和监督管理。(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进口商品在国内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

列入《目录》内的进口商品,无《安全标志》证书或注册标记的,不得在国内市场流通,也不得进行广告宣传。(6)国家商检局和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擅自进口销售没有《安全标志》证书,非《目录》内的商品,擅自使用、变卖、伪造、转让《安全标志》证书或注册标记的,给予处罚。

中国实施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商品有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电冰箱压缩机、空调机、空调器压缩机、电视机和显像管。对上述进口商品中国从1990年5月1日起,凭质量许可证书和加贴的《安全标志》检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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