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83页(362字)

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制度。

中国,商检机构与生产加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生产加工单位的生产检验制度、技术管理、设备工艺以及检测器具、质量管理、文明生产情况、人员素质等进行考核评定。符合规定要求的,在商检机关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后,方准生产出口产品,外贸经营单位方能收购和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根据商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为5年,到期需重新申请。获得质量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检机构有权吊销质量许可证:(1)其产品出口后,国外客户对商品质量反映强烈,1年内有两次要求质量索赔或退货,经查明系生产加工单位责任的。(2)半年内商检机构检验批次合格率低于80%的。(3)商检机构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加工单位不符合条件,在限期内仍不改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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