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85页(1073字)

法定的认证机构,依据一定的质量管理和保证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综合评定和审核,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促进企业内部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为需方提供信誉和产品质量保证,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采用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以切实保证产品的安全、可靠。例如,美国1971年修订的ASME-Ⅲ-N4000,就将质量保证列入“锅炉与压力容器规定”之中,1978年颁布了核电站安全质量保证法规IAEA50-C-QA。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1)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此外,中国商检机构根据出口商品生产和企业的申请或者国外的要求,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评审。(2)中国企业、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申请人申请认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中国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企业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②产品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或者符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③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④企业质量体系符合GB/T10300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Q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及其补充要求。(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程序是:①中国企业按照规定的要求向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申请人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其指定的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及其认证所需的有关资料。

②认证委员会受理认证申请后,组织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检查。国家注册检查员按照规定的要求签署检查报告并将检查报告报送认证委员会,同时对企业申请认证产品进行现场抽样。认证委员会通知认证检验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检验报告报认证委员会。

③认证委员会对检查报告和检验报告进行审查合格后,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4)已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应当接受认证委员会对其产品及质量体系进行的监督检查。对已取得认证证书的外国企业的产品和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双边协议、多边协议委托国外认证机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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