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00页(513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强制使用、具有普遍通用力的统一计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是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同时选用了一些非国际单位制的单位构成的。其内容包括:(1)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如长度:米(m);质量:千克(公斤)(kg);时间:秒(S);电流:安(培)(A);热力学温度:开(尔文)(k);物质的量:摩(尔)(mo1);发光强度:坎(德拉)(cd)。

(2)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如平面角:弧角(rad);立体角:球面度(sr)。

(3)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如频率;力、重力;压力、压强、应力;能量、功、热等19个单位名称。

(4)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如旋转速度:转角分(r/min);速度:节(kn);能:电子伏(ev)等。(5)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6)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如10′的词头名称为+,词头符号为da,106的词头名称为兆,词头符号为M,10-9的词头名称为微,词头符号为u。1984年1月20日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对法定单位的名称、符号、使用规则等基本制度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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