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00页(1115字)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器具、销售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的管理行为。

其内容包括:(1)进口计量器具的形式批准。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形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形式批准。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形式批准。

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形式批准。

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形式批准,须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递交形式批准申请书、计量器具样机照片和必要的技术资料。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后,负责安排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并通知外商或其代理人向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提供样机和以下技术资料:计量器具的技术说明书,计量器具的总装图、结构图和电路图,技术标准文件和检验方法,样机测试报告,使用说明书。

定型鉴定所需的样机由外商或其代理人无偿提供,海关凭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保函验放并免收关税,样机经鉴定后退还申请人。定型鉴定按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大纲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主要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计量性能考核以及安全性、环境适应性、可靠性和寿命试验等。

定型鉴定的结果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构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准予在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包装上使用批准的标志和编号。(2)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申请进口计量器具,按国家关于进口商品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负责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应对申请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进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审查,对申请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形式审查目录》规定的计量器具是否经过形式批准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规定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进口;外贸经营单位不得办理订货手续。海关对进口计量器具凭审批部门的批件验收。如特殊需要,申请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须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3)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在海关验放后,订货单位必须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接受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计量检定机构及时检定。

对检定合格的,应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并准予销售。订货单位应将计量行政部门检定结果报告所在地区的商检机构。

检定不合格,需要向外索赔的,订货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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