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13页(668字)

亦称“工业所有权”。

专利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在工业领域里一系列智力成果权利的统称。工业领域中的智力成果权区别于文学艺术领域里的智力成果权。而“工业”则是泛指国民经济各部门,不仅适用工业本身,还包括农业、商业、采掘业、交通运输、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一切制造品或天然产品。

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等等。最早以“工业产权”概括工业领域的精神财产专有权的是法国。法国于1791年颁布的第一部专利法中规定有“工业产权”(法语中的Propriete Industrille)。

该法的起草者德布孚为避免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议会和人民的反对,将以前一贯称之为特权或垄断权的专利权改称为工业产权。当初的工业产权特指专利权,后来成为专利、商标等产业活动中各种专有权的统称,并为世界近代各国所接受。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结后,工业产权一词开始为国际上所通用。1894年,日本与英国签订的《日英通商条约》日文文本中使用了“工业产权”一词,中文的工业产权是根据日文转译而来。工业产权除具有知识产权共有的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外,还有其自己的一些特点,如工业产权与版权的保护角度、取得权利的条件、权利的产生、对权利的保护期限及人身权的范围和程度等均有所不同。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的规定,包括专利(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及制止不正当竞争9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