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14页(517字)

简称“科技成果权”。

科学技术工作者对其在科学研究或生产实践中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一词最早出现于1963年9月7日中国国家科委科技成果登记办公室下发的《关于上报和登记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中。1987年11月国家科委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对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作了分类:(1)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学术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2)解决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3)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成果。包括发明权、发现权、合理化建议权、技术改进和科学技术进步权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7条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对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权的确认和保护都相应地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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