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保护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7页(760字)

着作权法对着作权人的权利所规定的保护期限。

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在保护期限内,他人使用着作权人的作品,必须征得着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保护期满后,该作品可自由使用,但要尊重着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的保护期,有些国家是无限的,有些国家则与财产权利等同,少数国家则在作者死后自动失灭。《伯尔尼公约》对人身权利保护期未作硬性规定。财产权利保护期的计算方法一般有两种:(1)以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若干年。

(2)作品完成或发表后若干年。各国对不同作品的保护期限规定不尽相同,文字作品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一般以最后一个去世作者死亡之年加若干年。法人所有的作品,一般定为作品发表后若干年。匿名作品一般也为发表后若干年。文字以外形式的作品,其保护期限要短些。

计算着作权保护期的起始日期,各国也不完全一样,有的从作者去世之年的年底算,有的从作者去世的翌年1月1日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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