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87页(739字)

转让方将其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而订立的协议。

专利申请权转让后,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就失去了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权在专利申请前和申请后均可转让。

中国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即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将合同约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方,并提供申请专利和实施发明创造所需要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

转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提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或者所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没有达到使该领域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发明创造的程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转让方逾期2个月不提供发明创造的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受让方所造成的损失。受让方不履行合同,迟缓支付价款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不交付价款或者不支付违约金的,应当返还专利申请权,交还技术资料,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受让方逾期2个月不支付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赔偿由此给转让方所造成的损失。

受让方就发明创造专利被驳回的,不得请求返还价款,但是,如果转让方侵害他人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的,受让方可以请求返还价款。订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的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原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由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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