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23页(563字)

招标人在招标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启封揭晓,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以及招标人收到投标书的日期等一系列活动过程。

开标一般由业主委托的咨询公司或招标机构主持进行,开标人员将有关资料记录在表格上,按投标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最后由开标人员和证人签字。开标主要有3种方式:(1)公开开标。

即在有招标人员、公证人员、投标人员及公众参加的情况下开标,开标时招标委员会除主席外,至少应有两名成员参加,否则,开标在法律上无效。公开开标使全体投标者均了解各家标价及最低标价,可以减少日后就开标本身所引起的非议和纠纷,并减少招标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常采用公开开标方式。公开开标要将开标的时间、地点登报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

(2)有限开标。在有招标人员、公证人员、投标人员及被邀请的其他人员参加的情况下开标。

有限开标不以公告形式在报纸公开开标消息,也不是任何公众都可以参加。有限开标程序与公开开标相同。(3)秘密开标。在仅有招标人和审评人员、公证人员参加的情况下开标。

包括投标人在内的其他人员概不参加。秘密开标往往是因为要顾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业务关系,以及要顾及彼此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和其他因素,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较少采用秘密开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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