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67页(557字)

中国交通部制定的关于水路旅客运输的行政规章。

1980年11月1日施行。旨在安全、准确、及时、便利地运送国内外旅客和行李包裹。

由总则、4章和附则构成,共37条。主要内容是:(1)旅客运输。

旅客应照章购买船票,按船票票面指定的船名、航次、日期乘船。规则对船票,儿童票,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票,码头票,检票、查票和验票,不符合乘船条件的处理,退票,延程和越港,升级和越级,遗失船票,误乘,签证改乘,随身携带品的范围,随身携带品越过免费规定的处理,随身携带品的小件寄存,遗失物品的处理,包船、包舱、包房办法等具体事项作出了明文规定。(2)行李、包裹运输。规则具体规定了行李、包裹托运的范围,行李、包裹计费重量的确定,托运行李包裹的计费,托运和承运,包装和标志,行李、包裹中违章夹带物品的处理,取消、变更托运,到达通知和保管,交付,无法交付物品的确定,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等事项。(3)票价、运价和客运服务费。规则对船票票价的计算,行李、包裹运费和杂费的计算、客运服务费,卧具出租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4)运输发生意外情况的处理。规则具体规定了客船停止航行时对旅客和行李、包裹的安排,旅客发生疾病、死亡或意外伤亡的处理,行李、包裹运输责任的划分,行李、包裹丢失或损坏的赔偿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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