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79页(602字)

简称“多式联运合同”。

承运人用至少两种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接运地运至另一国境内交货地,并收取费用的协议。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当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之一是海运,特别是第一程运输为海运时,多式联运合同多表现为多式联运提单。多式联运合同的一方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另一方为托运人、收货人。

在多式联运情况下,货物至少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至少采用两种运输方式,而每一种运输方式所在的区段对承运人履行合同的责任的规定往往是不同的,并且在多数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全部或部分区段的运输,委托实际承运人去完成。多式联运的责任制度有3种形式:(1)分段责任制。

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依照各自所在的区段所适用的法律,对自己完成的运输负责。(2)网状责任制。

承运人承担整个运输过程的责任,各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完成的运输负责,具体责任制度按适用于各区段的法律确定。(3)统一责任制。承运人承担整个运输过程的全部责任,无论货物损坏或灭失发生在哪一运输区段,由承运人按统一规则承担责任,承运人赔偿后,可向发生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追偿,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担相同的责任。为了解决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国际商会于1973年制定了《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主持下,1980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公约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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