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面提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96页(476字)

亦称“甲板提单”。

对装在甲板上的货物所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均注有“装舱面”字样。

货物装载舱面,遭受海上气候和风浪的影响,风险较大。

除木材及其他习惯装载舱面的货物运输外,按国际航运惯例和《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舱面货的灭失和损坏不负责任。

贸易合同买方对一般货物也都要求不准装载舱面。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对舱面提单拒绝议付货款。

有时承运人因舱位不够或货物体积过大不能在舱内积载,必须把货物装载舱面,事先应取得托运人的同意,否则风险责任由承运人自己承担。根据《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违背“装舱内”的协议而把货物装于舱面,则丧失其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该公约并不把舱面货排除在一般货物的定义之外,因此,舱面货与舱内货处于同样地位,承运人因过失或疏忽而须对舱内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以及延迟交货应负的责任同样适用于舱面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否则,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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