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量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98页(257字)

按照装货重量成交的货物,在装运时出口商须向进口商提供的重量证明书。

它证明所装重量与合同相同,货到目的港如有缺量时,出口商不负责任。按照卸货重量成交的货物,如果货物有缺量时,进口商也必须提出重量单,才可以向出口商、轮船公司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轮船公司计算运费时,也须由出口商提供重量单。重量单一般有商检机构、公证人、公证行、重量鉴定人或公认丈量公司出具,其内容一般包括:(1)编号及日期。(2)商品名称。(3)唛头。(4)毛重。(5)净重。(6)皮重。(7)总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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