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记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10页(341字)

记载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证明事项的记录。

根据中国有关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或收货人编制、提供普通记录:(1)托运人自理装船,并按封舱或装载现状与承运人办理货运交接,以及其他封舱(箱)运输的货物,发生非承运人责任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事故,以及和实际装舱(箱)货物的内容与运单记载不符。(2)托运人随附在运单上的单证丢失。(3)托运人派员自行押运和甲板货物发生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4)承运人提供的船舶水尺计量数。(5)货物包装经过加固整理。(6)收货人要求证明与货物重量、质量无关的其他情况。普通记录的格式由主管机关统一规定,并由编制单位编号、盖章。普通记录不能作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索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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