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17页(692字)

为谋求海上人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关于海运船舶载重方面所应依据的原则和规则的国际公约。

最早的国际性公约于1930年7月5日在伦敦签订,1933年1月1日生效,称为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66年3月3日-4月5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伦敦召开会议,修改了1930年公约中陈旧的技术规定,并根据不同的航区和季节,勘划船舶载重线,规定各类船舶载重限额。这次大会通过的公约称为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截至1988年12月31日,有114个国家和地区加入。

1966年公约于1968年7月21日生效。中国政府于1973年10月5日参加公约,并退出1930年公约。

同时,对1966年公约作如下保留: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区域的划分,不受公约附则二第49条和第50条有关规定的约束。1966年公约正文共34条,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主管机关检验、检查和勘划标志,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的颁发和承认,以及公约的生效条件、修改程序和退出等。公约附有3个附则。附则一为载重线核定规则,按航运、季节和船舶类型规定了勘划载重线的技术规则,并规定甲板线、载重线标志、核定载重线当局的标志、核定干舷的条件,各类型船舶的干舷和干舷表、最小干舷核定、木材载重线的特别要求等。

附则二为地带、区域和季节期,划分为北半球各季、南半球各季、热带地带、季节热带、夏季热带、封闭海域、北大西洋各季等7个季节地带。附则三为证书,规定了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的格式。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曾先后于1971年、1975年、1979年、1983年对公约作了若干修改。但这些修正案均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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