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26页(812字)

具有某种涉外因素的保险。

这些涉外因素有:(1)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涉及外国自然人或法人。(2)中国保险企业在中国境外经营的保险业务。(3)保险标的来自或运往国外。(4)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业务。

(5)由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承包的项目,或中国在国外承包的项目。(6)保险利益在国内,但危险责任或保险事故发生在国外。涉外保险具备保险的基本特征,同时,又有自己的特点,表现在:涉外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但是,涉外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包括选择外国法律(但当涉外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中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时,一般仍适用中国法律)。

同时,可以适用国际保险惯例,包括适用外国保险条款;此外,涉外保险在保险条款适用、法律管辖、争议解决等方面都与国内保险有所不同。随着涉外保险业的发展,中国涉外保险的种类日益齐全,根据便利条件和业务经营的特点,中国涉外保险种类的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标准:(1)按事故对象,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2)按保险实施方式,可划分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3)按风险转嫁,可划分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

(4)按保险价值可划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5)按保险保障,可划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人身保险。

保险费收入是重要的无形贸易外汇来源,各国都十分重视争取。中国涉外保险基本上属于国内涉外型。

为了适应经贸国际化的发展趋势,近几年来,中国海外保险业务也不断扩大,其主要表现:(1)配合日益增长的海外投资,承保中国海外机构的保险业务。(2)直接在海外建立保险网络体系,争取海外市场的保险份额。

目前,中国在海外有60多个保险网点,但仍然网点少,在世界上很多重要的金融贸易中心还没有机构,而且布局不甚合理,主要集中在香港、澳门、新加坡、美国等地。

上一篇:人寿保险 下一篇:涉外保险的原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