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风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26页(522字)

由保险人承保的危险。

它是保险人划分业务范围和核算保险费的依据。构成保险风险的条件是:(1)风险一定要有发生的可能性,否则就不需要保险。(2)风险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即风险是否发生,何时发生以及发生的程度有多大,在事先都是不确定的。(3)风险的范围必须有一定的界线,只有这样才能明确保险人的负责范围。风险按照发生的对象来分,有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

如果按照发生的原因来分,有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道德风险。如果按照性质来分,有纯粹风险即静态危险,它是指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的风险,它只有受损的后果,并无获利的可能,以及投机风险,即动态风险,它是指社会风险或业务风险,这种风险既可能遭受损失也可能获得利润。

在保险法律中,风险常与保险标的相联系,在保险条款中又往往把一些自然灾害(如暴雨、台风),意外事故(如碰撞、倾覆)称为风险。一般说来,承保范围内列明的风险为保险人同意承保的风险,除外责任内列明的风险是保险人不予承保的风险。

但是,保险基本条款规定的不予承保的风险,可以经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得以解除。这种经过协商解除的除外责任项目内的风险,也属于承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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