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42页(1050字)

以运输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一种海上保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海上运输的财物因遭遇风险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按F·O·B与FR成交的合同,卖方没有为货物安全办理保险的义务;按CIF价格成交的合同,卖方有义务办理货物安全保险。目前中国的基本做法是:进口货物争取按F·O·B或FR价格成交,保险争取在国内办理;出口货物争取以C·I·F价格成交,并争取在中国办理保险。出口货物如按C·I·F成交,由外贸公司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笔办理投保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是按国际市场普遍采用的“仓至仓”条款,即按C·I·F价格条件成交时,保险责任在卖方,但保险公司实际上又承保了买方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办理保险单的转让手续。根据国际保险的惯例,保险单经被保险人背书后,即随同被保险货物权利的转移而自动转让给受益人,事先事后都不必通知保险公司,进口货物按F·O·B价格成交的,为简化手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各外贸公司分别签订了预约保险合同,对不带保险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由保险公司负自动承保的责任,即属合同承保范围内的货物,一经装船,保险即开始生效。

在预保合同中,明确规定商品名称,承保险别,保险费率,适用条款以及经费和赔款的支付办法。目前各外贸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总合同规定投保手续很简单,外贸公司只要将“进口货物装船通知书”或“商品货款结算单”或“交货日报表”交给保险公司一份,即作为投保凭证,保险公司与外贸公司凭此结算保险费。

保险费的收取,原则上按保额所规定的货币,由投保人交纳。保险公司不负责货币贬值的损失。进口货物的保险应收取外汇。个别单位如付外汇确有困难,也可同意收取人民币,但赔款也以人民币支付。

对有协定的国家,保险费收人民币,赔款也支付人民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按进口成本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承保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按出口成本加运费和保险费,一般再加10%-15%作为国外买方的预期利润。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分为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海洋运输货物战争保险、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其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最主要的一种。

中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3种险别。伦敦保险人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在1982年1月1日修订条款中,将险别分为“A”、“B”、“C”3种。

“A”险相当于原来的“一切险”,“B”险和原来的“水渍险”基本相同,“C”险接近于原来的“平安险”,但责任范围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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