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战争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44页(293字)

保险人承保的船舶保险的特种附加险。

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1)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2)扣押、拘留、没收或封锁。

但由于被保险人的国家政府对被保险船舶征用、征购、扣留或没收和原子、氢弹或武器造成的损失除外。

船舶战争险的保险期限与固定期船舶保险是一致的,但保险人有权发出注销战争险责任的通知,自发出通知到达14日时终止战争险责任。

船舶险条款对船舶战争险责任是列为除外责任的,因此如欲加保战争险,必须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并加收一定的保险费后在船舶保险单上加注“加保战争险”的字样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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