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87页(571字)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3章的规定而制定的细则。

1981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共12条。

主要内容是:(1)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存放在中国境内的外汇,允许个人持有,但不得私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如需出售,必须卖给中国银行。来中国的外国人、短期回国的华侨、回乡的港澳同胞,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专家、职工以及留学生、实习生等,由外国或港澳等地区汇入或携入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卖给中国银行,也可以凭通关原入境申报单汇出或携出境外。(2)国家派赴外国或港澳等地区的工作人员和学习人员返国,必须将在境外外汇收入的剩余部分及时汇回或携回境内。其中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凭我国驻外机构的证明,允许留存。个人的发明创造、着作等在境外发表、出版和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讲学或向报刊投稿所得的版权费、稿费等外汇,必须及时调入境内。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委的规定,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属于个人应得的部分,允许留存。

(3)以上凡属于个人留存的外汇,必须存入中国银行,开立外币存款帐户,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利率计给外汇利息。该种外币存款,可以通过中国银行汇出境外。如兑换人民币,可以享受优待侨汇的有关待遇。但是不得将存款凭证私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