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支付命令存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94页(327字)

亦称“可转让提款权”。

美国储蓄银行近年来推出的一种新型活期存款形式。美国萨诸塞州的互助储蓄银行于1972年首先开办了可转让支付命令存款,目的在于增强活期存款业务的竞争力,避免有关金融法令使活期存款户失去利息收入的弊端。目前美国的储蓄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已普遍经营这种存款业务。可转让支付命令存款具有以下特点:(1)存款对象以个人和非营利机构为主。(2)存款利息为年息5%。(3)存户提款时使用银行规定的支付命令。这种支付命令具有和支票相同的效力,可以自由转让流通,所以该存款形式既有传统的支票活期存款的便利,又具有储蓄存款计息的好处,受到了存户的欢迎,同时也为银行开展存款业务开辟了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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