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13页(630字)

“国内信托”的对称。

信托机构接受他人的信任和委托,在国际市场代为经营财产或代办事务,为指定的受益人谋取利益的经济行为。其业务分为信托和代理两类:(1)信托业务。①短期资金信托。即接受国内外客户的委托,吸收其外汇存款,然后以贷款形式代为经营,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等业务。

②投资信托。即运用信托机构的自有资金和吸收的信托资金投资国内外企业或项目,包括信托投资和委托投资业务。

③筹资信托。即受托代为在境外发行和经销外币有价证券业务,信托机构自己也可以直接在金融市场上通过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集资,作为信托资金的来源。(2)代理业务。

①外汇调剂。

即作为调剂中心介绍外汇买卖双方成交,或由信托机构先购进外汇然后卖给买方。②国际融资租赁。

作为担保人为国内承租方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生产设备。③代理进出口贸易。④对外担保见证。

以保证人的身份出具保函,对外担保国内债务人偿还债务、如期完成承包工程和履行合同。

⑤国际咨询业务。向国内外客户提供国际经济、金融市场的信息,并可接受委托对有关客户进行资信调查。

⑥其他业务。国际信托的特点是:(1)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转移。

自信托合同签订时起,由委托人手上转移给信托机构。

(2)资产核算的他主性。信托机构经营信托财产的盈余或亏损,均由受益人承担,信托机构只收取一定的劳务费。中国的国际信托机构有中国银行所属各级信托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其他经批准办理国际信托业务的机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