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主出租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23页(217字)

衡平租赁中的产权参加者。

常为一些大银行、租赁公司和工商业公司等。在租赁财产价值高的情况下,为了筹集资金和分担风险,若干产权参加者共同投资,购买租赁设备,成为物主出租人。按照英、美等国信托制度,多个产权参加者设立信托成为信托人,将租赁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物主受托人。受托人成为普通法上所有权人,代为管理经营租赁资产。

产权参加者成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人,在出资中获得利益。参见“物主受托人”。

上一篇:承租人 下一篇:租赁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