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的投资方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47页(999字)

合营各方举办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东道国一般都根据本国的实际规定举办合资企业的投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同时应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中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对投资方式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或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如需折合外币,按缴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外国合营者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须符合以下各项条件:(1)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

(2)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3)作价不能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的价格。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和作价的计算依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资合同的附件,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2)能显着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3)能显着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外国合营者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还须经中国合资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企业据以发给出资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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