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外国人财产公约草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69页(425字)

通称“OECD公约草案”。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起草的关于国际投资保护的多边公约草案。经合组织研究了国际投资法典种种设想中所包含的问题后,于1962年7月发表了公约草案。公约草案发表时,经合组织理事会申明,并没有就草案的“原则及内容”作出任何决议,只是授权成员国及联合国秘书长提交非成员国及其他利害关系团体进行评论,征求意见。

此后,经合组织又对草案进行修改,于1967年10月12日发表了新的修改草案,共14条。

主要内容是:(1)公正和非歧视待遇原则。(2)有约必守原则。(3)对外资财产实行直接或间接征收时,必须不违反条约和契约,依正当法律程序并对被征收财产的真实价格进行有效、及时的补偿,才视为适当。(4)关于上述各原则的解释和争议,应通过国际仲裁程序或国际法院司法程序予以解决等等。

但由于公约草约只规定外国投资的权利与资本输入国的义务,未规定投资者的义务与资本输入国的权利,故未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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