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85页(953字)

调整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特区法规。

1993年4月26日深圳市第1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0月1日施行。旨在确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津地位,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分13章,共160条。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在特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特区设立和各类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亦适用条例。条例所称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条例在特区设立的,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缴的股份金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发起设立,发起人应当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募集设立,发起人应当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35%以上。

设立公司须有5个以上发起人,其中至少应有1人在特区有住所。发起人以法人为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成立。公司名称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公司以其在特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3)公司外部关系原则。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除以投资为专门业务或出于控股需要的外,公司向其他企业法人投资时,其出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4)公司内部关系原则。公司的资金不得借贷给股东或其他人,以借贷为专门业务或与其他企业间因经营活动的需要按规定融资的除外。除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不得为股东或其他人提供担保。(5)股份、股票和公司债。条例分别以专章作了规定。(6)组织机构。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经营决策和业务机构为董事会,业务活动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

条例分别以专章对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和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作了具体规定。(7)财务与会计。

条例对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的建立、财务会计报表、税后利润的分配、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股利分配等作了规定。

条例要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制作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会计报表,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向有关机关呈报。

此外,条例还对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章程的修改、终止和清算等分章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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