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88页(693字)

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关系的特区法规。

1983年11月15日广东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旨在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的管理,保障房产经营者和房产主的合法权益。

珠海经济特区、汕头经济特区可参照执行。分8章,共52条。

主要内容是:(1)商品房产的定义。规定所称商品房产,系指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房产的国营公司和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其公司企业独资,或上述国营企业与客商合资、合作建筑的,用来进行买卖、出租的住宅、工商业楼宇、仓库、停车场及其他房屋。

规定所称房产权,系指房屋(上盖)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2)鼓励与优惠。

深圳市人民政府鼓励从事房产经营活动,鼓励客商购置房产,并按规定给予优惠。(3)经营方式。实行合资、合作经营或独资经营。合资、合作经营房产的各方,应当根据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原则,签订合资、合作经营房产合同。

(4)法律保护。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房产主的房产权,允许房产主通过房产买卖、赠与、交换、遗赠和继承等法律行为,将房产权转移给他人。允许房产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屋主有权对房产进行装修、维修,但改变房产结构、用途、外貌或扩建、拆建者,须经市政府指定部门批准。

市政府根据建设需要,可征用房产主的房产,但应按照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5)房产经营、房产权转移、房产抵押和房产租赁等须遵守有关法规,合同的订立应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规定对房产预售预购、房产权转移、房产抵押、房产租赁、房产登记以及罚则,分别以专章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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