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当事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13页(505字)

依照票据法规定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和票据收授、支付关系的人。

即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同种类的票据,有不同的票据关系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有:(1)出票人。即依法定方式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将票据交给收款人的人。

本票出票人的责任是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付款。由于本票是自付证券,因而其出票人责任与汇票承兑人相同,直接承担付款义务。

汇票出票人出票后必须承担两个责任:①承担保证承兑的责任。在承兑以前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②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如果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持票人可依票据法的规定作成拒绝证书,向其前手以及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支票的出票人虽处于次债务人的地位,但鉴于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它不在支票上签章,不是票据的债务人,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出票人不能免除清偿票款的责任。(2)付款人。

即根据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款的人。汇票的付款人承兑汇票之后,即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在承兑之前对汇票可以不负付款之责。

(3)受款人。即收取票款的人。受款人是票据的持票人,即债权人。收款人的权利是可以依票据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如遭拒绝,有权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保证人追索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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