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追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24页(343字)

被追索人偿还票款,取得持票人所交付的票据及其他有关证件后,对自己的前手再进行的追索。

根据日内瓦《统一汇票与本票法公约》规定,签名于汇票上的人如已支付票款并取回汇票时,与持票人有同一权利。所谓同一权利,即再追索权。再追索的前提是票据上有多个债务人,持票人未迳直向最后债务人(出票人)请求偿还,而是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这时的被追索人对持票人偿还后,仍可向自己的前后手追索,如此一直追索到最后债务人为止。

最后债务人偿还后,票据关系即消灭。

每次追索时,被追索人偿还后有权从追索权人处收回票据、拒绝证书、历次的偿还计算书和收据。同时,每次追索都要在上次追索金额中,加上利息和费用。向前追索次数愈多,增加利息与费用的次数也就愈多。参见“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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