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权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91页(843字)

国家通过海关法授予海关履行监督管理进出关境职责的权力。

是海关履行职责的手段和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海关法规的规定,海关在执行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1)查阅权。即对进出境有关的证件、单据、文书进行审查核对以查明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权力。(2)复制权。

即对有关的单证、文书进行抄录、复印、翻制的权力。(3)检查权。

即海关为了发现问题,有时对停留在海关监管区的进出境运输工具,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以及走私嫌疑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权力。(4)查验权。即为确定单货是否相符而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核对的权力。(5)监督使用权。即对海关监管货物进行察看、督促其使用的权力。(6)时效管理权。

即在规定的监管时间内,发现问题有处理的权力。(7)审价权。

即对应税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进行审定、估定、确定的权力。(8)扣留权。

即对违法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走私罪嫌疑人及其有牵连的单证文书强制扣留的权力。(9)调查权。即对违法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调查询问、审查追问的权力。(10)连续追缉权。

对违法的运输工具、个人进行连续追捕到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的权力。(11)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12)通知暂停支付权。(13)处理权。

即对走私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权力。(14)申请强制执行权。

即申请司法机关用强制方法执行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件的权力。另外《海关法》还规定,海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海关权力是为执行海关的任务而设置的,它与海关权利有别,二者之间是种属关系,即海关权力仅是海关权利中具有特定性、相对性特点的那部分权利。

海关行使上述权力,是由海关的性质与任务决定的,海关人员在行使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不可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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