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报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95页(441字)

进出口收、发货人委托代理报关企业向海关报关的行为。

为推动报关的专业化,提高报关效率,许多国家都由海关批准设立代理报关企业,如报关行等,进出口当事人在需要时可委托其向海关报关。委托代理报关时,当事人应备齐以下单证:(1)进出口提单(出口为装货单、运单、外汇核销单)、装箱单、发票、外贸合同、批文(如经贸主管部门批文、机电办批文、进出口许可证等)、海关免税证明、自用申请表、商检证、动植物检疫证、卫生检验证(应施上述检查或检疫的商品才交),其他单证,如原产地证明书,信用证,保险费、运费收据等。(2)“三来一补”贸易形式和已办理生产设备、办公自用物品、个人自用物品免税申请的进出口货物,尚需备齐登记手册和减免税批文,并须将本次进出口货物情况登记在手册上。

(3)带齐企业的注册证书或复印件、报关专用章或公章。

若当事人已事先领取代理报关委托书和报关单,也可以在其上面预先签盖好印章。当事人备齐以上单证后,即可向代理报关企业办理委托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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