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进出口货物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05页(458字)

海关对进出经济特区货物实行的监管。

进出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时,应由收货人、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交验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海关对特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经国家批准进口供特区内使用的货物,根据其不同用途和数量,给予免税或征税查验放行。

特区企业出口特区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特区企业生产的制成品,经批准运往内地,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经济特区运往内地货物报关单》,并且按规定交验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经海关查验后放行。特区进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严禁转销内地。特区企业使用免税进口的原料、材料、零件、部件(以下简称料、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应复运出口。如经批准内销,其料、件应补征税款;在特区内销售,料、件可免征或补征税款;需补征税款的制成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清的,海关按制成品补征税款。从内地运往特区的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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