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经济特区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06页(477字)

海关对进出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实行的监管。

其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1)运输工具。

进出特区的船舶、火车、汽车和航空器的负责人、所有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特区内经营客货运输企业和汽车、船舶及其他企业所有或个人自有进出特区的运输汽车、船舶,应由所属单位或所有人,持特区有关批准证件向海关登记、备案。

(2)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由境外运进特区或由特区运出境外的个人行李物品以及从境外寄入特区或从特区寄往境外的个人邮递物品,分别按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和运进运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境外人员在特区购置住宅或者在特区内长期居住,需运进安家物品,应持特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核准,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查验免税放行。对来往于特区与内地的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以合理数量为限,由海关查验放行。

寄进或寄出特区的个人邮递物品,以合理数量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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