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11页(418字)

海关对个人邮寄进出境的包裹和小件邮包的监管。

个人邮递物品,以亲友间相互馈赠自用的为限。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对寄自或寄往国外或港澳地区的邮包,海关分别按规定的每次邮寄的限值、限量、免税额进行监管,办理征税或免税放行手续。个人邮寄进出境按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审查、鉴定、检疫或商品检验的物品,海关凭有关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核放,或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寄进的治疗用药,可不受每次限值的限制,急救用药予以免税放行。对邮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禁止进出境物品,除经特准外,海关予以扣留,在规定期限内退寄。过期不退,由海关变卖,价款归入国库;其中,属于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生有害的物品,应予没收。

对超过邮局保管期限,收件人未纳税领取而又无法退还的,及放弃的进口邮包,由海关变卖。个人邮寄的文物,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单,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出口许可证明,予以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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