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47页(708字)

简称“分类目录公约”。

对海关税则中的商品实行统一分类的国际公约。1950年12月15日在布鲁塞尔与《关于设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同时签定。

1959年9月11日生效。公约的主要目标是:(1)确定商品分类的共同基础,并将此纳入各成员国的关税制度。(2)所有成员国的对外贸易商品在不同国家所适用的关税采用统一的税则分类表示,以便比较税率的高低。(3)简化国际贸易谈判和便利各国贸易统计的相互对比。(4)政府关税的稽征机关和贸易商均可获得统一、明确的本国关税税则商品分类情况。(5)促进国际贸易顺利进行,避免关税对贸易的阻滞或不必要的牵制。

为实现上述目标,公约规定:其所附《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即《布鲁塞尔税则分类目录》或称《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分类目录》)为各签约国税则一致采用的分类目录。

公约的执行由海关合作理事会监督。

理事会下设的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委员会通过行使公约规定的职权,保证分类目录在解释和执行上的一致性,并编写税则注释以及提出必要的本公约修正案等。另外,公约对分类目录委员会的活动和机构组成,签约国的义务,对公约解释和执行发生争议的解决,签约的程序,退约,公约的修正等也作了规定。

公约生效后即作为海关确定关税税率及应否给予减免税或其他优惠待遇的依据。之后,分类目录委员会先后编定了目录的实施细则,对类、章、目作了详细的注释,又为注释编写了说明索引等,共10册,均作为公约的组成部分。公约所制定的税则商品分类目录曾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后由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分类目录的出现,自1980年以来,各国正逐步转而采用后一种分类目录作为本国制定税则的商品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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