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77页(496字)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种制度。

世界各国及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国内法院和其他主管机构在经过审查,确认有关外国仲裁裁决符合国内立法所规定的条件,应予承认并交由国内法院或有关主管机关执行。不过,如果被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法院或其他管辖当局,基于当事人的举证或依职权确定存在如下情形,则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的外国仲裁裁决:(1)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执行地国家的公共政策。

(2)依照执行地国家的法律,争端不得以仲裁方式解决。(3)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依当事人协议的准据法或裁决作成地国家的法律是无效的。(4)败诉的一方未接获有关指定仲裁员或关于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5)裁决不符合或超越仲裁条款的范围。

(6)仲裁机关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或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符。(7)裁决尚未发生约束力或者已经撤销或停止执行。

执行依执行地国家的法律程序进行。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法院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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