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豁免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84页(551字)

英国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定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国内法。

该法自1977年12月13日在英国上议院提出后,经过多次修改,最后获得上下两院通过,并于1978年7月20日获得英王批准,11月22日生效。共23条。

主要规定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原则上应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同时,强调在外国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外国国家从事商业交易或在英国履行合同义务、在英国订立或履行雇用合同、在英国发生侵权事故,涉及位于英国的不动产,或涉及因继承、赠与等而产生的权益,涉及工业产权,涉及法人团体、非法人团体合伙中的外国成员的诉讼,涉及与仲裁有关的诉讼,涉及对外国国家的正用于或拟用于商业目的的船舶或其所载货物提起的对物之诉或旨在实现与这种船舶或货物有关的请求权而提起的对人之诉,涉及因缴纳增值税、关税、农产品税或用于商业目的之房地产税而引起的诉讼等的情况下,该有关外国国家及其财产不得享有豁免权。此外,在程序方面,该法规定如果诉讼文件按规定的方式进行了送达,而外国国家未能按期出庭,英国法院即可以作出缺席判决。而且,该法在肯定外国国家财产原则上享有强制执行豁免的同时,规定在有关外国国家同意或有关外国国家财产正用于或拟用于商业目的的情况下,该有关外国国家的财产不得享有强制执行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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