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获共济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4页(179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06条规定,能与组合缔结有关渔获共济契约者,仅限在各渔获共济项目中的被共济资格者因其共济契约的成立而成为被共济者的人员。第107条规定,就一个渔业单位,缔结有关渔获共济的共济契约者,在该共济契约的共济责任期间不能将其共济责任期间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与其他有关渔获共济组织签订共济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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